家庭教养方式对犯罪青少年人格特征的影响
更新日期:2013-08-28

家庭教养方式对犯罪青少年人格特征的影响

www.yahu777.com    孙静 

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王丽梅

【摘要】 为进一步了解家庭教养方式对犯罪青少年人格特征的影响,发挥家庭在挽救犯罪青少年过程中的作用,本报告采用国际通用的艾森克人格问卷(EPQ)和家庭教养方式量表(EMBU)等方式,对自20116月份至201210月份期间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受理的13525周岁以内犯罪青少年的性格特征和家庭教养方式进行抽样调查分析,得出家庭教养方式、家庭环境对青少年人格特征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结果,对帮助广大家庭改善家庭环境、转变家庭教养方式进而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挽救犯罪青少年意义重大。

关键词家庭教养方式;人格特征;感情缺失;亲子约谈

 

人格是指个人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态度、性格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身心组织,人格的基本特征通常具有整体性、稳定性、独特性和社会性。本报告拟通过调研分析家庭教养方式对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征形成的影响,以期为充分发挥家庭在教育、挽救犯罪青少年中的作用提供依据。

一、调研方式及结果

1、调研方式

1)调研对象

采取分层抽样方法,对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自20116月份至201210月份期间受理的年龄在16周岁到25周岁之间的135名青少年,按照不同的犯罪类型,分层随机抽样,共抽取100名作为研究对象,回收有效答卷100份。

2)调查工具

采用艾森克人格问卷(EPQ)、家庭教养方式评价量表(EMBU),其中EPQ调查问卷采用的是龚耀先[1]修订的成人版问卷,包含88个项目,测试结果包含了精神质(P)、内外向(E)、神经质(N)和掩饰性(L)四个分量表;EMBU评价量表[2]包含66个条目,6个父亲教养方式因子和5个母亲教养方式因子。

3)调查方法

采用调查法,在被测试青少年及其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不记名测试,测试题目前有统一的测试要求,所有的调查对象均独立完成。

4)统计方法

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将犯罪青少年与全国常模人格特征采用单样本t检验,研究家庭教养方式与犯罪青少年人格特征的关系。

2、调研结果

1)基本情况

100名调查对象中,男性89人,女性11人,文化程度主要为中学/中专(占84%),农村户口占79%,单亲家庭占16%,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父母两地分居的占5%,父母文化程度为小学或初中居大多数。

2)犯罪青少年与全国常模各分量数值对比

将被调查青少年的测试结果与全国常模比较,显示在四个人格维度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其中精神质(P)、内外向(E)、神经质(N)三个维度得分显著高于全国常模,而掩饰性(L)得分显著低于常模。见表1.

1犯罪青少年人格特征与全国常模的比较

维度

犯罪青少年(n=100

全国常模(n=95

T

P

外倾性(E

11.49±2.22

11.09±4.12

2.99

0.003

神经质(N

12.48±3.61

11.47±4.25

4.63

0.000

精神质(P

10.49±2.04

8.13±4.26

19.26

0.000

掩饰性(L

9.82±1.98

11.81±4.01

-16.77

0.000

3)人格问卷EPQ与家庭教养方式EMBU评价量表的分析

对比EMBU量表中的十一个因子与EPQ的四个维度分别进行相关分析,结果显示,神经质与家庭教养方式中的父母惩罚严厉、过多干涉过多保护、拒绝否认呈正相关;掩饰性与父母惩罚严厉和母亲拒绝否认呈负相关。见表2

2 犯罪青少年EMBU各因子与EPQ各维度得分的相关性

维 度

FSS1

FSS2

FSS3

FSS4

FSS5

FSS6

MSS1

MSS2

MSS3

MSS4

MSS5

外倾性

0.272

0.943

0.200

-0.712

0.492

0.750

0.521

0.886

0.639

0.890

-0.712

神经质

0.077

0.000***

0.014*

-0.749

0.004**

0.012*

0.063

0.022*

0.000***

0.000***

0.749

精神质

0.080

0.820

0.233

0.856

-0.662

0.468

0.066

0.608

0.430

0.932

0.856

掩饰性

0.687

-0.033*

-0.067

0.845

-0.184

-0.036

0.804

-0.066

-0.035*

-0.043*

0.845

注:(1FSS1=父亲情感、温暖、理解,FSS2=父亲惩罚严厉,FSS3 =父亲过度干涉,FSS4=父亲偏爱被试,FSS5=父亲拒绝否认,FSS6=父亲过度保护,MSS1=母亲情感温暖,MSS2=母亲过度干涉与保护,MSS3=母亲拒绝否认,MSS4=母亲惩罚严厉,MSS5=母亲偏爱被试;(2*P<0.05,**P<0.01,***P<0.001

二、原因分析

通过上述调研,与全国常模相比,犯罪青少年的4个人格维度中的外向性、神经质和精神质得分偏高,而掩饰性得分较低。总体表现为人格外向,渴望刺激和冒险;情绪不稳定,对刺激具有强烈情绪反应,甚至容易产生冲动行为;缺乏同情心和爱心,无法与人友好相处,倔强、固执、喜欢挑衅,具有攻击性且不计后果。造成青少年上述异常性格特征甚至犯罪是多方面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多层次、多水平的结构体系,既有生物学因素,又有社会、家庭因素。而家庭因素往往成为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家庭环境和家庭结构严重影响青少年情感状态。调研显示,属于单亲家庭、父母分居或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占35%,这些青少年从小生活在一个缺少温暖又无适宜教育的家庭中,从儿童时期的孤独、悲哀感,被遗弃、不安全感,到漠视一切、无心学业、仇恨他人,进而倚强凌弱、打架斗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家庭教养方式受父母文化程度的制约。调研中,大部分犯罪青少年父母的文化程度为小学或初中文化。较低的文化程度导致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更多地采取了拒绝否认、严厉惩罚和过分溺爱的方式。受自身文化程度的制约,父母在关爱和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方法失当,一方面在并不宽裕的经济条件下以过分地宠爱、溺爱来满足子女的物质需要,滋长子女好逸恶劳的生活恶习;另一方面无法从思想、情感和心理上与子女交流沟通,无法满足子女精神和情感的需求。使犯罪青少年处于放纵自己行为又无法排解内心压力的矛盾和享受父母溺爱却无法体会温情关爱的多重矛盾中,导致了心理偏差和心理障碍。

三是情感缺失、异位扭曲家庭教养方式,导致亲子关系紧张。家庭教养中最主要的是以适度的方式加强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在被调查犯罪青少年中,一部分属于家庭情感缺失,父母因为忙于生计无暇与子女进行交流,对子女的教养停留在只是养育,只为让子女吃饱穿暖的认识上,把家庭的日常教育转化为简单粗暴的结果教育,对子女日常出现的错误不加区别的批评、责备甚至殴打,闭塞了解子女犯错心理、思想偏差的通道。国内刘金同、钱铭怡等[3][4]研究发现,父母教养方式对子女人格的发展和心理健康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不当的教养方式易使子女形成情绪不稳、缺乏同情心、反社会倾向等个性特征,而这些特征与青少年犯罪有关[3]。另一部分属于家庭情感异位。调查显示,母亲在教育子女上更多地是在生活上的溺爱和偏袒、过多的保护,使子女产生了任性、自我为中心的心态,过多的保护也阻碍了子女独立性和社会适应性能力的培养。父亲则更多倾向于对子女的控制,在控制与被控制中造成了子女强烈的反抗回应,家庭亲子关系紧张。

拒绝、否定、惩罚、羞辱以及过多的批评干预等负面情感教育是被调查犯罪青少年家庭中普遍存在的教育方式,在这样的教育方式下青少年产生了自卑无助感、不安全感和强烈的叛逆心,他们漠视父母关爱、排斥交流,成为了人格障碍的高危人群。国内有研究表明,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是犯罪青少年人格障碍形成的危险因素[5][6]

三、解决方案

青少年特殊的心理特点和情感需求,决定了家庭教养方式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挽救失足青少年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对此,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办案方针,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多措并举,着力调整犯罪青少年家庭亲子关系,重塑健康温暖家庭环境,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障犯罪青少年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积累了经验。

一是强化事前预防,推行以家长参与为主题的家庭教养方式宣讲课。

作为全省率先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的基层院,十余年来,芝罘区检察院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越来越多犯罪青少年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匮乏更多的是因家庭教养方式偏差影响着他们人格特征的形成,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此,芝罘区检察院与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建立了青少年心理干预合作项目,一方面由资深办案人和心理学教育专家组成宣讲团在烟台市某技校开展针对家长家庭教养方式的宣讲课,另一方面联合妇联以家长学校为抓手,在社区推行亲子课程。在法律课的基础上增加梳理亲子关系的内容,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前移深推,以学校、社区为依托,将增进法律知识与调整家庭教养方式并举,帮助家庭发挥在教育子女、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

二是注重事中感化,建立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亲子约谈制度。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分阶段、有针对地对犯罪青少年家庭亲子关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调整,使家长积极参与到对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中。结合近期办理的车某故意伤害一案,阐述亲子约谈机制在个案中的适用。车某是一名涉罪的未成年人,独自一人到烟台打工,抵烟不足十天,即与同事发生争执,持刀将同事砍成重伤。因具有自首、未成年人、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最终被法院判处缓刑。这起案件是第一起适用亲子约谈机制的案件,当事人的亲子关系从受案初期的冷漠到结案后的融洽,以及车某顺利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了该机制对未成年人帮教中的积极影响。

1、受案初的了解

在案件受理之初,由办案检察官主动约谈犯罪青少年家长,了解其家庭环境、家庭教养方式、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为办案过程中对犯罪青少年帮扶教育打下基础。受理车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后,案件承办人约谈了车某的父母。约谈期间,车某的父母从开始的漠视不管,到后期对车某的抱怨和不理解,同时表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不再管教车某。显然,亲子关系的调整成为该案中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的基础。承办人对车某的父母进行了教养方式的量表测试,并结合该测试结果及车某的人格测试结果,对车某的父母进行了亲子关系的心理干预,使其反思在教养方式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次约谈时,该主动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车某。

2、讯问中的疏导

在讯问过程中,结合前期交流情况及案件事实、情节,对犯罪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帮助其调整心态、认识行为性质、改善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讯问车某的过程中,车某讲述了父母为供养其读书含辛茹苦、对其放弃学业到烟台打工的不满,以及长期以来与父母的缺少沟通导致其认为父母缺乏爱,甚至产生了被遗弃的感觉。讯问中的教育,主要结合案件造成的危害,以及车某的父母的所言所为对车某进行教育、感化。尤其是告知其父母多方借款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后,使车某极为后悔“早知道与父母商量商量,也不会出这么大的事,不会让他们跟着我遭罪。”。

3、审结后的强化

在案件审查终结后、起诉之前,办案检察官再次约谈犯罪青少年及其家长,使他们对诉讼过程有初步了解,帮助他们消除庭审之前的紧张、焦虑情绪。车某被起诉之前,车某与其父母得以会见,这也是案发后双方的第一次会见,前期的讯问车某的父母均放弃了到场的权利。会见期间,案件承办人告知车某及其父母案件的诉讼过程,并适时进行了亲子关系的梳理。双方的话不多,车某一直在抽泣,车某的父母不断鼓励车某“好好的,再别犯错就行,家里人都等着你。”

4、庭审中的教育

在庭审中注重法庭教育,结合犯罪青少年的日常表现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的表现,开展法庭教育工作,将亲子关系调整作为法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拉近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使犯罪青少年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家庭的温暖,有助于其真心悔罪、改过自新。车某故意伤害案开庭前,案件承办人与审判长就亲子约谈情况进行了沟通,并将调整亲子关系作为法庭教育的重点。庭审期间,调整亲子关系贯穿了整个法庭教育,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是强化事后回访,帮助犯罪青少年回归社会、重塑家庭亲子关系。

挽救失足青少年是我们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也决定了使犯罪青少年顺利、平稳回归社会是我们的最终目标,回归家庭则是他们回归社会的第一步。为此,芝罘区检察院未检科延伸青少年犯罪案件帮扶时段,强化事后回访,由办案检察官定期与刑满释放或者缓刑青少年及其家长联系、交谈,了解他们的日常表现、家庭氛围、亲子关系等状况,对家长在改善家庭环境过程中遇到的子女抵触、冷漠等问题由心理专家予以解答指导。车某一按宣判后的次日,车某及其父亲到芝罘区院来找到办案人表示感谢,从父子二人的言谈举止中可以看出亲子关系的缓和融洽,为车某顺利回归社会打下了基础。现车某已回原籍工作。

通过上述三个阶段的亲子约谈工作,芝罘区检察院已经帮助几十个家庭改善了亲子关系,车某故意伤害案是其中的一个缩影,至今未出现一起涉罪青少年再次违法案件。

涉罪青少年存在着不良的人格特征,其形成与家庭教养方式的失当有着直接关系。家庭因素作为影响青少年人格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与遗传因素、社会文化环境、学校教育因素和儿童期生活经历共同影响着青少年人格特征的形成与发展,检察机关参与犯罪青少年家庭教育方式调整、亲子关系改善工作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帮助犯罪青少年回归社会、避免重复犯罪现象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1] 龚耀先.修订艾森克个性问卷(成人型)[M].长沙:湖南医学院出版社.1983.

[2] 岳冬梅,父母养育方式评价量表(EMBU[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3(增刊):122-129.

 

[3] 刘金同,张敬悬,翟静,等.父母养育方式的相关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1995,3(2):96-100.

[4] 钱铭怡,夏国华.青少年人格与父母养育方式的相关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6,10(2):58-59.

 

[3] 刘金同,张敬悬,翟静,等.父母养育方式的相关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1995,3(2):96-100.

[5] 赵培庄,杨小丽,刘晓村.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及与父母养育方式关系[J].中国公共卫生,2007,23(2):180.

[6] 茆正淇,谭钊安,曾彦英.父母养育方式与犯罪青年人格障碍形成的关系[J].中国临床康复,2005,9(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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