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的種子和種子的銷售
武合講 任曉東
(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13605306590
北京農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13601080989)
依據種子法規定,銷售的種子分為兩種:一種是可以分裝的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另一種是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兩種種子的產品性質、內外質量、責任主體都不相同,不可混淆。
一、銷售的種子不同,產品性質不同
(一)可以分裝的包裝種子,是工業生產資料
2021年修正的種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本條規定的銷售的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是可分裝為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的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種子分裝的生產資料。
(二)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是農業生產資料
2021年修正的種子法第四十條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本條規定的銷售的種子,是出售種子的經營者向種子使用者銷售的內在質量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外在質量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的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是可以直接給種子使用者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
二、銷售的種子不同,內外質量要求不同
(一)銷售的可以分裝的包裝種子,未要求內外質量符合規定
種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因為不能加工、包裝的種子可以不經加工、包裝,所以銷售的種子可以是未經包裝的散種子。為了方便儲運、裝卸、交接、點驗等,無論是籽粒、果實等種植材料,還是根、莖、苗、芽、葉、花等繁殖材料;無論是采用包裝袋、包裝罐、包裝箱等容器包裝,還是采用托盤、捆扎等材料包裝,進入流通環節的農作物種子一般都是進行了包裝的包裝種子。銷售的種子很少是未經包裝的“散種子”。實踐中所稱的“散種子”,多是對沒有標簽的“白皮袋包種子”或大包裝種子的錯誤稱謂。
對于可以加工、包裝的種子,銷售的種子應當經過加工、分級、包裝。銷售的經過加工、分級、包裝的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對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既未規定內在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又未規定外在質量應當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種子法未規定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應當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未規定判定種子真實性的參照物。對散種子、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的內外質量要求及其執行標準,由當事人約定。
(二)銷售的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要求內外質量符合規定
依據種子法第四十條“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的規定,銷售的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應當符合三項要求:第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是對銷售的種子內在質量的要求;第二,應當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是為保障種子使用者選擇權和知情權對銷售的種子外在質量的要求;第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是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具備真實性的要求。
銷售的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應當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加工是分級的前提;分級是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前提;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是包裝的前提;包裝是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的前提。未經加工、分級的是農產品,為非種子;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為劣種子;沒有標簽的為假種子;沒有使用說明的為不符合規定的種子。
三、銷售的種子不同,責任的性質和形態不同
銷售的種子是可以分裝的包裝種子的,包裝種子的內外質量都由當事人約定。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只可要求出賣人單獨承擔違約責任。
銷售的種子是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種子使用者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和單獨責任。種子使用者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連帶承擔賠償責任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共同侵權的產品責任。
四、銷售的種子不同,銷售者的資質要求不同
(一)銷售可以分裝的包裝種子,應當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種子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為劣種子。未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為假種子。未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的大包裝種子,未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的進口種子,必須經過分裝成為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的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才可銷售。分裝包裝種子屬于種子經營,分裝種子的應當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對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實行分裝,屬于種子經營,分裝單位應當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銷售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種子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種子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形,包括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無論是專門經營還是委托代銷,銷售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都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五、種子銷售和種子經營的許可不同
(一)種子銷售和種子經營的關系
種子生產經營分為種植、采收、干燥、清選、分級、包衣、包裝、標識、貯藏、銷售等多個環節。種植、采收,是種子生產;種子生產是種子生產經營的開端。銷售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是種子生產經營的終端。種子經營和種子銷售的關系是:種子經營包括種子銷售,種子銷售是種子經營的終端環節。終端銷售的種子,是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
(二)種子銷售,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無論是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是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銷售的都是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都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銷售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是因為無論是專門經營,還是代銷,銷售的都是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經過加工、分級、包裝的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的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內外質量已經固定,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已為追究種子責任標注了各項內容,出售種子的經營者不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沒有必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三)種子經營,必須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因為種子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所以除種子法另有規定終端銷售種子外,從事影響種子內外質量的干燥、清選、分級、包衣、包裝、標識、貯藏,必須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委托經營種子,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行政許可,是種子法授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專屬職權。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不是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不享有許可經營種子的行政職權,無權以簽發《農作物種子經營委托書》方式許可未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從事種子經營活動。實踐中,有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布《農作物種子委托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出具《農作物種子經營委托書》委托經營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反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